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0一七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把沒收。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十四日、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分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二一號、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七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三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甫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丙○○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自備之機車鑰匙一把,連續為下述竊盜犯行:
(一)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二十三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在臺南縣○○鎮○○里○○路○○號前,見丁○○所有停放於該處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無人看管,即以所有之自備機車鑰匙發動該部機車騎乘逃逸,並將之藏放於臺南縣新化鎮全興里竹子腳二四七之五七八號之租屋處附近。
(二)同年三月二十九日凌晨二時許,在臺南縣○○鎮○○○路○○○巷○號前,見乙○○所有停放於該處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無人看管,復以上開自備之機車鑰匙發動該部機車騎乘逃逸。
二、嗣於九十五年四月一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丙○○騎乘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南縣新化鎮豐榮里洋子三十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0輛(業經警發還乙○○)及行竊用之機車鑰匙一把,再經丙○○帶同員警前往臺南縣新化鎮全興里竹子腳二四七之五七八號附近,起出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業經警發還丁○○)。
三、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十八頁),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乙○○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二紙、現場相片六幀、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二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八至十、十四至十八、二十至二一頁),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竊盜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就本案竊盜罪部分,依刑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且四肢健全,具有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賺取錢財,竟圖不勞而獲,而連續為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淡薄,惟兼衡其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且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鑰匙一把,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二一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後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