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三,相對人丙○○負擔十分之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相對人甲○○依其應負擔之比例,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相對人丙○○依其應負擔之比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F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萬五千二百二十二元││├─────────────┼─────────────┼──────┤│送達費用│六百九十六元││├─────────────┼─────────────┼──────┤│鑑定費│四千二百五十元││├─────────────┼─────────────┼──────┤│出差費│一千元││├─────────────┼─────────────┼──────┤│共計│五萬一千一百六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