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子○○
壬○○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庚○○
癸○○○被告丁○○
戊○○己○○丙○○乙○○辛○○右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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