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事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