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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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