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109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王和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0日上午10時38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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