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800號
原 告 陳躍文
被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800號
原 告 陳躍文
被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