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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