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債權人 黃虔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昭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權人為大清Super大樓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三、請陳報債務人黃昭宇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