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