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緝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曾經具保停止羈押後,隨即逃匿大陸地區近10年,至民國93年12月22日始經通緝到案,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有予羈押之必要,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因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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