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4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詮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2日將其收押,又分別於同年10月22日、12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雖另案被告甲○○已到案,然被告坦承綑綁被害人及搬運贓物,被害人 黃韻瑩 到庭亦證稱被告當時手持刀械押住被害人,可見被告加重強盜之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爾後之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