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八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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