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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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47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216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4622號、第14499號、第13705號、第1102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011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8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與已經另案判決確定之 王永富 、 許耀宗 (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1年度易字第829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易字第44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 簡永賢 (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2年度自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馮建國 、 許應慈 、綽號 阿東 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80年11月間至81年4月間,先後以設址台北市○○○路○段○號1樓及地下室之藍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基公司)及設址臺北縣○○鎮○○○路○段○○○巷○○號之 能盛 商行名義,對外營業,接洽生意,由丙○○、許耀宗等人先以少量訂貨,簽發臺灣省合作金庫 延平 支庫帳號07757─8號、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152─0號發票人藍基公司之支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帳號057872─0號發票人能盛商行,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40384號發票人簡永賢之支票,給付貨款,培養信用後,使出賣人陷於錯誤,誤認其有購物資力誠意,再大量進貨,使出賣人不疑有他,陸續出貨交付,收取其所簽發之遠期支票抵付貨款,旋將貨物移置他處變賣分贓花用,所交付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或以交付少部分貨款方式詐欺取得貨物後逃逸方式行詐。計先後向被害人祥豐百貨有限公司、聯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耀椿企業有限公司、楷方企業有限公司、友華股份有限公司、環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吾髮股份有限公司、巨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凱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莎順 實業有限公司、度小月有限公司、佯稱買貨,致各該公司均陷於錯誤,先後送貨至上揭藍基公司地址或台北市○○區○○街○○○號倉庫,分由丙○○或許耀宗等人收受,再交付附表二所示支票抵付貨款搪塞,並將詐得貨物移置他處變賣,丙○○等則逃逸,由許耀宗出面向被害人謊稱被丙○○、馮建國捲款逃逸,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被害人始知受騙,其被害期間、地點、財物、金額及交付支票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丙○○又承前之詐欺概括犯意,與已另案判決確定之 蔡麟成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2年度易字第1426號、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易字第9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蕭允中 (經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更㈠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李紹武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蕭允中,利用 吳文禮 遺失之國民身分證,於81年5月間,以吳文禮名義在臺北市○○路○○號4樓設立盈詮商行( 嗣遷 至臺北市○○路○○○巷○○號1樓),並分別向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設立帳號3031─7號支票存款帳戶、合作金庫中和支庫設立帳號036291號支票存款帳戶、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設立帳號03─-23797─20號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使用。隨即由丙○○協同蔡麟成前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生公司,與該公司負責人甲○○、乙○○夫婦等交際,再由蔡麟成向甲○○等佯稱購買電腦零件,致甲○○夫婦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價值共新台幣(以下同)2千餘萬元之貨物,至上揭盈詮商行,經蔡麟成或盈詮商行其他員工收受。丙○○等除就上揭貨款之部分貨款交付支票外,餘款均未給付;而所交付支票屆期提示,除兌現50餘萬元外,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或已遭拒絕往來而未能兌現,餘款雖經催討亦無結果,所詐購貨物均經彼等變賣得款花用,盈詮商行亦於同年7月倒閉, 江國榮 等始知受騙。
三、案經被害人友華公司等分別提出告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供稱:被告僅於80年11月間應徵擔任藍基公司人事經理,聽命於一位自稱簡永賢之人,為公司作事,雖曾出面為公司訂購貨物,但不知彼等詐欺犯行,至81年3月間發現該公司營運不正常乃離職自己作生意,至同年5月間,李紹武介紹被告至盈詮商行任職;事後才發現李紹武他們是詐欺集團,逼迫被告逃匿大陸不准返台,對被害人諉責予被告,騙稱被告捲款逃亡。其實被告任職藍基公司時該公司營運尚正常,所訂購貨物均交付公司,到盈詮商行僅受託幫忙,並未支薪等語。
二、經查關於前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害人公司代理人 蔡德欽 、 沈維明 、 張來誠 、 劉志賢 、 夏安世 、 潘溫濤 、 張勝男 、 莊宏機 、 李明達 、 徐年祥 、 許良恩 、 瞿台林 、 蔡佳築 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甚詳。其中被害人環大公司代理人蔡佳築、耀椿公司代理人瞿台林、祥豐公司代理人徐年祥、楷方公司代理人潘溫濤、味丹公司代理人沈維明、巨笠公司代理人蔡德欽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81年度易字第8291號王永富等詐欺案件審理中,均具體指陳係和被告丙○○或許耀宗接洽。或指被告丙○○是負責該公司財務的人,由其交待小姐開票,或稱被告是核心份子之一,是該被告來買貨,後來該公司小姐說已被丙○○及馮建國捲款潛逃等語(參見81年偵字第13705號偵查卷第20頁、81年度偵字第11020號偵查卷第81頁、第114頁、81年度偵字第14622號偵查卷第11頁、第20頁、第30頁、第32頁、第76頁、第77頁、第81頁、第84頁、81年度易字第8291號卷第248至249頁)。許耀宗於原審81年度易字第8291號案件審理中指陳:「我是受僱於鄒經理與簡永賢,我是接洽訂貨,老板付支票」、「81年3月我去應徵時,有一位鄒經理,我和他談過二次話」。被僱用當人頭之簡永賢稱:鄒負責訂貨,後來積欠薪水三千元,是王永富叫丙○○拿給我等語(參見81年度易字第8291號卷第116頁、117頁、第334頁、第250頁)。足證該被告所辯受僱於藍基公司而未參與行詐云云,不足取信。且有前開卷附被害人提出之發貨單、送貨明細單、訂貨合約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抵付貨款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如附表二所示可證。參審藍基公司所採購之傳真機、電腦、印表機、攝影器材均非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內容,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函附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核對,足證被告等以藍基公司名義,自81年1月開始,至同年4月間,大量向被害人公司訂購貨品,簽發空頭支票抵付貨款之詐欺手法,騙得財物後,支票屆期均因存款不足或已拒絕往來而遭退票,被告丙○○等人則逃匿無踪,所詐得貨物均運往他處變賣,積欠貨款分文未償,該被告等假借買賣其名,詐欺其實之犯行,至堪認定。
次查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亦據被害人太生公司負責人乙○○、甲○○夫婦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甚詳;共犯蔡麟成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見81年度偵字第10011號偵查卷第56至57頁、第63至65頁、第91頁),嗣於原法院審理中,蔡麟成復結證稱:「盈銓公司是丙○○、李紹武2人一手成立,被告丙○○本來就是一夥的,被告是來監視我們的,我到盈銓公司比被告早一個月,但是事實上他們這些人原來就是一夥的。他是每日到公司上班。他沒有什麼業務內容,我之後問李紹武被告每月領多少薪水,李紹武說被告不用領薪水,他是合夥關係。太生科技是我訂貨,但是被告曾經跟我去過太生科技公司,找老闆娘吃飯,以取信於他們。採購的貨物一部分由我簽收,有時候是被告簽收等語(參見原審卷第157頁至第161頁、94年5月18日審判筆錄)。復有盈詮商行採購單、太生公司出貨單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卷可證,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三、核該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王永富、簡永賢、許耀宗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人馮建國、許應慈及綽號阿東等人間,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與蔡麟成、蕭允中、李紹武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為各該次之共同正犯。被告上揭犯行,雖分別於其任職藍基公司、盈詮商行期間,惟其先後多次犯行,手法相同、時間緊接,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370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011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834號,就被害人環大公司、太生公司、安固公司等告訴部分,移送原審法院併辦,該部分因與已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詐欺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應併予審判,特為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審理結果,同此認定,援引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妨害交易安全,共同詐騙貨款高達數千萬元,被害人達十數家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有期徒刑貳年,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適當。被告犯後經交保在外,竟逃匿大陸十餘年,走投無路被遣返,仍無悔意,上訴猶飾詞卸責,空言否認犯罪,或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其上訴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趙功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被害地點│被害財物│被害金額│抵付支票│││││││││├──┼────┼────┼───────┼────┼──────┼────┤││祥豐公司│81.1.2│北市○○○路2│日用品│110184元│附表㈡│││││段118巷6弄31號││││├──┼────┼────┼───────┼────┼──────┼────┤││聯泉公司│81.1-4月│北縣板橋市民生│飲料│115000元│同上│││││路1段61號3樓││(其中39903││││││││元有支票)││││││││││├──┼────┼────┼───────┼────┼──────┼────┤││味丹公司│81.2月間│北市○○路○○號│飲料、味│437815元│同上至│││││1樓│素等││、│││││││││├──┼────┼────┼───────┼────┼──────┼────┤││耀椿公司│81.3.16│北市○○路○段│傳真機30│447000元│同上│││││159號9樓│台│││├──┼────┼────┼───────┼────┼──────┼────┤││楷方公司│81.3.16│北市○○○路1│軟片攝影│0000000元│同上│││││段143巷11─5號│器材等│││││││2樓││││├──┼────┼────┼───────┼────┼──────┼────┤││友華公司│81.3.17│北市○○○路1│化粧品、│378238元│同上│││││段368號7樓│ 羊奶 等│││├──┼────┼────┼───────┼────┼──────┼────┤││環大公司│81.3.27│北縣板橋市文化│電磁爐、│552300元│同上│││││路2段445號4樓│烘碗機、│││││││之1│電扇│││├──┼────┼────┼───────┼────┼──────┼────┤││美吾髮公│81.3月間│北市○○○路│沐浴乳、│251118元│同上│││司││181號8樓│洗髮精等│(其中43220││││││││元有支票)││├──┼────┼────┼───────┼────┼──────┼────┤││巨笠公司│81.3月間│北市○○路○○號│電腦、印│0000000元│同上│││││1樓│表機等│││├──┼────┼────┼───────┼────┼──────┼────┤││上凱行公│81.3-4月│北市○○街○○巷│領帶│750000元│同上│││司│間│1─2號││││├──┼────┼────┼───────┼────┼──────┼────┤││安固公司│81.3-4月│北市○○路393│零嘴食品│49311元│同上││││間│號1樓││││├──┼────┼────┼───────┼────┼──────┼────┤││莎順公司│81.4.10│北市○○○路│洗髮精等│253260元│同上│││││172號3樓││││├──┼────┼────┼───────┼────┼──────┼────┤││度小月公│81.4月下│北市○○路393│食品│115095元│同上│││司│旬│號1樓││││└──┴────┴────┴───────┴────┴──────┴────┘附表㈡(見81偵字第11020號卷、第11352號卷、第13705號卷)┌──┬────┬────┬─────┬──────┬────┬────┐│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票號│發票金額│發票日│證據│││││││││├──┼────┼────┼─────┼──────┼────┼────┤││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X0000000│375000元│81.2.8│支票、│││簡永賢│延平支庫││││退票單│├──┼────┼────┼─────┼──────┼────┼────┤││ 洪祺鐘 │第一銀行│GA0000000│250000元│81.3.27│支票、││││萬華分行││││退票單│├──┼────┼────┼─────┼──────┼────┼────┤││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200000元│81.3.28│支票│││簡永賢│延平支庫│││││├──┼────┼────┼─────┼──────┼────┼────┤││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165690元│81.4.7│支票│││簡永賢│延平支庫│││││├──┼────┼────┼─────┼──────┼────┼────┤││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493500元│81.4.23│支票│││簡永賢│八里分社│││││├──┼────┼────┼─────┼──────┼────┼────┤││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447000元│81.4.26│支票、│││簡永賢│八里分社││││退票單│├──┼────┼────┼─────┼──────┼────┼────┤││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298900元│81.4.27│支票│││簡永賢│八里分社│││││├──┼────┼────┼─────┼──────┼────┼────┤││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386610元│81.4.28│支票│││簡永賢│八里分社│││││├──┼────┼────┼─────┼──────┼────┼────┤││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43220元│81.4.3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退票單│├──┼────┼────┼─────┼──────┼────┼────┤││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123900元│81.4.30│支票│││簡永賢│延平支庫│││││├──┼────┼────┼─────┼──────┼────┼────┤││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0000000元│81.4.30│支票、│││簡永賢│八里分社││││退票單│├──┼────┼────┼─────┼──────┼────┼────┤││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173040元│81.4.30│支票、│││簡永賢│延平支庫││││退票單│├──┼────┼────┼─────┼──────┼────┼────┤││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27600元│81.4.3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162000元│81.4.3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335300元│81.5.1│支票│││簡永賢│延平支庫│││││├──┼────┼────┼─────┼──────┼────┼────┤││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115095元│81.5.5│支票、│││簡永賢│營業部││││退票單│├──┼────┼────┼─────┼──────┼────┼────┤││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95270元│81.5.8│支票│││簡永賢│八里分社│││││├──┼────┼────┼─────┼──────┼────┼────┤││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110184元│81.5.1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退票單│├──┼────┼────┼─────┼──────┼────┼────┤││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750000元│81.5.15│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75175元│81.5.15│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39903元│81.5.15│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150000元│81.5.2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退票單│├──┼────┼────┼─────┼──────┼────┼────┤││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378238元│81.5.25│支票│││簡永賢│營業部│││││├──┼────┼────┼─────┼──────┼────┼────┤││簡永賢│第一商銀│FB0000000│253260元│81.5.25│支票││││信義分行│││││├──┼────┼────┼─────┼──────┼────┼────┤││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200000元│81.5.3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402300元│81.6.20│支票│││簡永賢│營業部│││││├──┼────┼────┼─────┼──────┼────┼────┤││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18484元│81.5.10│支票、退│││簡永賢│延平支庫││││票理由單│├──┼────┼────┼─────┼──────┼────┼────┤││藍基公司│合作金庫│RR0000000│30827元│81.3.31│支票、退│││簡永賢│延平支庫││││票理由單│└──┴────┴────┴─────┴──────┴────┴────┘附表三(見81偵字第10011號卷第94至104頁)┌──┬────┬────┬─────┬──────┬────┬────┐│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票號│發票金額│發票日│證據│├──┼────┼────┼─────┼──────┼────┼────┤││申翰實業│第一銀行│GB0000000│900000元│81.5.21│支票│││有限公司│汐止分行│││││├──┼────┼────┼─────┼──────┼────┼────┤││盈詮商行│土地銀行│BH0000000│112500元│81.5.24│支票、│││吳文禮│三重分行││││退票單2││││││││張│├──┼────┼────┼─────┼──────┼────┼────┤││ 林而本 │大安銀行│DA0000000│0000000元│81.5.25│支票││││復興分行│││││├──┼────┼────┼─────┼──────┼────┼────┤││ 李德 │彰化銀行│NG0000000│0000000元│81.5.26│支票││││中和分行│││││├──┼────┼────┼─────┼──────┼────┼────┤││武成企業│彰化銀行│ZN0000000│0000000元│81.5.27│支票│││社│三重分行│││││├──┼────┼────┼─────┼──────┼────┼────┤││盈詮商行│土地銀行│BH0000000│157500元│81.6.5│支票、│││吳文禮│三重分行││││退票單│├──┼────┼────┼─────┼──────┼────┼────┤││盈詮商行│合作金庫│FC0000000│375000元│81.6.9│支票、│││吳文禮│中和支庫││││退票單│├──┼────┼────┼─────┼──────┼────┼────┤││盈詮商行│彰化銀行│NG0000000│627480元│81.6.30│支票│││吳文禮│中和分行│││││├──┼────┼────┼─────┼──────┼────┼────┤││盈詮商行│彰化銀行│NG0000000│627480元│81.7.2│支票│││吳文禮│中和分行│││││├──┼────┼────┼─────┼──────┼────┼────┤││ 沈政彬 │中興銀行│CA0000000│648113元│81.7.4│支票、││││三重分行││││退票單│├──┼────┼────┼─────┼──────┼────┼────┤││盈詮商行│彰化分何│NG0000000│0000000元│81.7.10│支票│││吳文禮│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