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三十條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育信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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