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甲○○
4樓被告乙○○
丙○○
10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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