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3月、6月(三者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6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對國家安全、兵役管理、兵力動員所生之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緝字第13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里17鄰營盤邊27
號(另案於台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其自94年1月1日起,即為兵役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役齡男子。詎其明知已接受徵兵體格檢查,徵兵之日在即,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居住於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里17鄰營盤邊27號之戶籍地址,而遷移他處居住,卻無故不申報實際居住地址,致使其叔父 張義坤 代受徵集令後未能與其聯絡,而未能辦理已定於97年12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苗栗縣竹南鎮公所集合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坪報到之常備兵徵集。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接受體檢後,即未於前揭戶籍地址居住,然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伊的戶籍地沒有住人,不過伊爺爺 范憲三 偶爾會過去看一下,而伊的叔叔張義坤收到徵集令後,因為聯絡不到伊,才沒有收到徵兵通知云云。經查,被告供陳:伊於97年8月間有作徵兵之體位判定檢查,且亦知悉體檢後即將入伍當兵等語,可見被告已明瞭其係役齡男子即將入伍服役甚明。另衡諸常情,被告在本件徵兵日期前年逾已20歲,係屬成年人之身分,其思慮應處成熟階段,對戶籍遷移一事,應有處理能力,竟諉為不知,明知居住處所未在上開戶籍地,而無故不申報將戶籍遷至現居地,益徵被告所辯上情,係屬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此外,復有陸軍常備兵徵集令、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後備九○三旅步五營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咨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