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郭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金新
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貳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該
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89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原告193,454元(包含本金49,252
元、103年8月4日前已屆期利息107,386元、103年8月4日前
已屆期逾期費用《即違約金》36,816元),及其中本金49,2
52元自103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3,454元,
及其中本金49,252元自103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反對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觀諸系爭信用卡約定書第十五條載明,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
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原告得依下列方式按月收取
逾期費用(即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費用
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費用300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費用600元」等語(見豐簡卷第4頁背面),
未使用制裁性或懲罰性等文字,應視為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
金,該違約金性質與因遲延所生之損害無二致;又原告未能
舉證因被告遲延給付系爭消費款,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有
其他損害,參酌國內金融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除向被告收
取前開循環信用利息外,另請求上開違約金,顯屬偏高,且
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之嫌。依上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違約金
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為三期違約金總額1,
050元(150+300+600=1,050)計算為適當。況且,依原告
上開信用卡約定書亦載明:「自94年6月1日起逾期費用計算
方式調整為:按月繳付當期未繳之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金額百分之2.5,但逾期手續費之計收最高已連續三期為
限。」,亦限定逾期費用請求之上限,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
7,688元(包含本金49,252元、已屆期利息107,386元、已屆
期逾期費用《即違約金》1,050元),及其中本金49,252元
自103年8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100元(計算式:裁判費2,100元),命兩造按
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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