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朱光國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