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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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鄭為尹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尉遲炳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三六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