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8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廖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8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強聖有限公司黃明 ││83年5月13日│84年5月13日│4,000,000元│││││城、 劉孟嘉李黃秀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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