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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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26號原告 宋陳香 訴訟代理人 汪家淦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被告 林正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張克豪 律師 林宗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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