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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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薛嘉鈞 被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怡君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薛嘉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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