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信
力峰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銘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世界 、 許信美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7月31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0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6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