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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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雖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惟本件為小額訴訟,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且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