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5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俊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