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本人於本院之陳述,債務人並無財產,另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之配偶亦無財產,則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亦無實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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