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總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住址。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