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現被告所犯妨害秩序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經通知具保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經送達在案。屆期被告仍未依時到案,經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致無從代為執行。被告顯已於執行時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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