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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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佳君被告甲○○右列聲請人以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佳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佳君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黃佳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七九號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情,經核並無不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