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
現居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吳仟翼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B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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