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八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趙炳煌
法官高玉舜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