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儀祥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祥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下埔二九─七二法定代理人 陳麗玟 住台北縣○○鎮○○街二之十三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大園鄉,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文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