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83號
原 告 林艷宏
被 告 黃彥齊
陳定安
賴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賴俊億、黃彥齊、陳定安三人與訴外人「東
北虎」及「小師弟」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於
如附表「遭詐騙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方式,詐騙原告
,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
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訴外人 蔡岳橙 指示被告黃彥齊查詢該帳
戶餘額後,交付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予被告陳定安,由被告
陳定安前往如附表之地點,提領原告匯入之款項。被告陳定
安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被告賴俊億,由被告賴俊億交予訴
外人蔡岳橙。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
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
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
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
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
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
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
告三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受有15萬元
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詐欺案件全卷電子卷證光碟查核卷
內證據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參以被告所犯
詐欺取財罪,經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108年度訴字第
1865號刑事判決各處如附表「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刑
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本件被告三人於共同侵害原告權
益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犯罪行為之一部(詐欺取財
之「取財」行為),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
,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於原告所受全部損害,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15萬元,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15萬元。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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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詐騙經過│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款項│提領人│
├───────┼──────┼──────┼───────┼──────┼─────┤
│於108年4月11日│ 唐嘉駿 華南銀│108年4月11日│臺中市西屯區青│3萬元、3萬元│黃彥齊│
│下午1時許,佯│行帳號200200│12時36分、37│海路2段520號楓│、3萬元、1萬││
│稱為友人要借款│294360號帳戶│分、38分、39│康超市青海店│元││
│周轉,因而於同││分許││││
│日12時18分許,│├──────┼───────┼──────┤│
│依指示匯款15萬││108年4月12日│臺中市西屯區福│2萬元、2萬元││
│元至右揭帳戶││0時31分10秒│星路330之6號全│、9000元││
│││、31分41秒、│家超商臺中好市│││
│││32分34秒│店│││
││├──────┼───────┼──────┤│
│││108年4月12日│臺中市西屯區福│900元││
│││0時40分43秒│星路189號 楓康 │││
││││超市福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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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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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俊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金│
│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彥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定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