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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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6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陳聖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81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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