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 蔡月珠 即逸晟體育用品社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