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詹朝宗 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9日│民國96年7月9日上午││││6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署96年度毒偵字第3731│││538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891號│96年度審簡字第68號││實├──┼─────────┼──────────┤│審│判決│96年7月11日│96年12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891號│96年度審易字第68號││決├──┼─────────┼──────────┤││確定│96年8月13日│97年1月21日│││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6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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