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裕峰木箱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劉純東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2月10日│7,226元│0000000│││1││限公司楊梅分公司│││││├─┼─────────┼─────────┼───────────┼────────┼────────┼──┤│00│精微工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7年3月5日│9,450元│0000000│││2│李增田│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00│仁鎂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7年2月10日│1,407元│0000000│││3│司謝東連│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