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新臺幣70,000元,如│││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00元折算1日│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3月11日│97年4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7932號│97年度速偵字第45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1048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140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7日│97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1048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1404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26日│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