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28號
原 告 吳思儀
被 告 方姿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主張因轉帳錯誤,不慎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內,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語。經查,被告籍設嘉義縣中埔鄉
,有戶籍資料查詢可參(本院卷第33頁)。又原告起訴之事
實非侵權行為,縱轉帳行為地在高雄地區,亦無從以侵權行
為地為管轄。故應以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決定管
轄法院,是以應由被告住所地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所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