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508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林佳芳

黃惠美

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芳、黃惠美、林○○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相對人林佳芳、黃惠美間就被繼承人 林文彥 所遺坐落嘉義市○○段000○號建物(以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就相對人林○○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林佳芳、黃惠美、林○○公同共有,另就相對人黃惠美就系爭不動產於101年3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登記應予塗銷。經查,上揭不動產既分別以分割繼承及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乃主張行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及贈與之法律關係,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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