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443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李啟安

李啟銘

李莊 金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啟安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

有與他人因繼承 李豐基 遺產而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等15筆及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代位聲請調解等語。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陳報之地號最新謄本,發現其所述地號僅有李啟銘因分割繼承而取得之應有部分,並無李啟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部分,是聲請人主張代位李啟安聲請分割共有物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