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丁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935號
,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 伍玖參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
162號被告周丁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
察官以110年毒偵字第1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
扣安非他命毛重0.79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446號,本件
驗餘量為0.59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周丁銓於民國110年1月9日2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
縣○○鎮○○路0巷00弄0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0年3月30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110年4月2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0年4
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戒癮治療部分於111年2
月25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10年度緩護療字第171號以履行
完成結案等情,有新竹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轉介接受戒癮治療評估迴文單1份、新
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緩起訴戒癮治療被告結案報告表1份
、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162號為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
110年1月9日23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
000號前經警攔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9公克)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
錄表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二重埔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1份及所附照片1幀、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現場
及扣案物照片共6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
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東110006號)1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月22日所
出具報告序號竹東-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東110006號)1份等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鑑定結果: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639,毛重0.79公
克,淨重0.596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593
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ine)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3月29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憑(見毒偵字第162號卷第74頁)
,是該白色透明結晶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
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
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