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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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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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李全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112年2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