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許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瑋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