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現現寄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指定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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