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傷害致死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13日執行羈押,至96年5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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