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偉傑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永溪※103年度司促字第45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偉傑13000│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96,312元│000000000│月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偉傑13000│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3年2月│││96,312元│000000000│月5日起││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30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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