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 古秀珠 相對人 張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有困難,孩子患有紅斑性狼瘡,醫藥費支出龐大,實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用,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民國101至103年度所得、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3份在卷可稽,另聲請人自97年8月至同年12月止為南投縣低收入戶三款一情,有南投鄉信義鄉公所104年7月27日信義鄉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南投縣社會福利資訊系統查證資料1份在卷可參。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家調字第80號卷宗內聲請人提出之離婚等事件家事起訴狀之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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