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95號抗告人即原告乙○○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裁定不得抗告,同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乙○○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上字第1119號妨害家庭案件審理中,對於該刑事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而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該裁定不得抗告,乃抗告人徒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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